大明朝,虽然初几头就要开衙,可是官员们的心思并没有收回,依旧沉浸在过节的氛围中。
这样清闲的气氛,会一直持续到正月二十多,也就是元宵节之后十天,因为在正旦节放假三天,而在元宵却是放假七到十天。
具体是放几天,是有钦天监来定的,或许是通过某种阴阳术来确定,最后报皇帝批准。
正旦到元宵,相差不过十来日,官员们自然也不会收心,认真处理国事。
当然,像兵部这样要紧的衙门会例外,毕竟涉及兵事都不是小事儿。
而且,各衙门也会在这段时间安排好人事值日,其他人则只是去衙门点个卯,然后就自由活动。
不过这只是大部分衙门是这样,除了兵部外,吏部和都察院这段时间也是非常紧张的,因为他们还要忙着京察。
明代京察制度建立之前,对京官的考核主要采用考满的形式。
但考满制度偏重于官员在该职位所做出的成绩,并且考满三年一考,对官员三考也就是九年时间才进行黜陟。
由于考满周期过长,对贪婪不律的官员,不能及时进行罢黜,中间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官员进行考察,来保证官僚队伍的纯净,京察制度便逐渐建立起来。
京察是对全体京官德行和能力进行的考察,旌别贤否,惩黜不法官吏,整顿官场风气。
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明代首创的京察制度亦是如此。
洪武六年九月,明太祖朱元璋下诏对京官三十个月进行一次考核,每考可升一等,这就是京官考满制度的雏形。
洪武九年十二月,规定每岁一考,九年为满。
洪武十四年十月,又对京官的考核方式,及考核周期进行了规定,五品以下京官由其所在衙门堂官对其填写考语。
考核结果或是称职之语,或是平常之语,或是为不称职之语,三年为一周期,九年通考黜陟。
四品以上官员的任满黜陟,由皇帝直接决定。
明初定制,“京官考察,即行黜陟于考满之时”,洪武时期以考满形式对京官进行考核,此时尚未有十年或六年京察之说。
在经历过一段对京官无定期考察之后,至天顺八年才又下旨规定,对京官十年一察。
据《大明会典》记载:“天顺八年奏准:每十年一次举行,不拘见任、带俸、丁忧、公差、养病、省祭等项,俱公同本衙门堂官考察。”
考满制度规定京官九年通考黜陟,而京察十年一行,京察时不少京官或已改任它职,因此京官十年一考察具有不完善性。
于是在弘治九年二月,吏部郎中黄宝率先提出京官六年或九年进行一次考察。
对此,弘治皇帝并未引起重视,自然也没有因此就下旨。
弘治十四年七月,吏部复议南京吏部尚书林瀚等人,重提京察周期过长,地方官员三年入京一次进行朝觐考察。
内外武职官员也要五年接受一次考选,只有两京五品以下官员的考察十年才进行一次,间隔时间太久。
明孝宗对此也表示认同,但但依旧没有下旨改变京察制度。
一直到弘治十七年五月,吏科给事中许天赐以灾变上奏,再次请求京官六年一次考察。
由此也可以看出,利用灾变请求调整国策,其实在明朝中期就已经开始,也成为改变国策的一个机会。
或迫于朝中大臣的反复提议,弘治十七年六月,明孝宗终于下旨:“令两京吏部各会同都察院并各衙门堂官从公考察,今后每六年一次,著为令。”
自此,六年一察制度才完全建立起来,但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有时并未严格遵守六年一察。
或因新皇帝继位、或因发生天灾异变、或因当权者排除异己的需要,都会临时举行京察,这样的考察也被称为闰察。
闰察起于正德、嘉靖时期,成为权臣倾陷忠厚之人的深坑。
京察的举行由朝野各衙门协作进行,“部、院主持于上,吏科、河南道、考功司协赞于下”,吏部和都察院堂官从事京察的主持工作。
考功司是吏部直接负责京察的部门,主要负责京察的具体工作,科道主要负责京察前一系列准备工作,及京察后的拾遗工作,对官员的考察结果最终“以听上裁”,由皇帝决定被察官员的去留。
南京官员的考察“俱该南京吏部、都察院会同考察,径自具题”,南京京官的考察不由北京部、院职掌,全权由南京部、院负责。
京察由吏部尚书主掌,吏部侍郎的职责为“主赞太宰”,协助吏部尚书工作,其职能贯穿京察的准备、进行和收尾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