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树森指着王主任说道:“那就让你干妈写一份儿证明材料,再向区里备桉一下,这都是正常手续,有了证明材料你们就可以按照供销社的委托文件开展收购了嘛,这就是供销社业务的一种延伸,有谁问的话就让他去找供销社问嘛”
好家伙,现在供销社的都是大爷,谁敢去问啊,这是干爸给自己支招呢。
按照这种解释,那么就会是两头都认这个合作组,两头又都不认的一种局面。
从街道角度来说,签合同必须是一个单位,那街道就是一个单位,人员属于街道,那么街道就是李文彪他们的单位,单位给出了证明材料,那李文彪就可以用四人合作组的名义签合同。
再换一个角度,从供销社那边说,把与废品公司的收购合同转嫁到合作组身上是合理的,那么供销社就承认这个合作组是帮他们干活的,但是仅仅是业务上的往来,没有所属关系,又不承认合作组是他们的。
从废品公司的角度来说,还是一样,我把活儿委托给了供销社,但是呢他太懒了,又交给了下一个叫合作组的人,我不管他是谁,跟我没关系,我只要旧货的任务,你说这个合作组不应该存在吧,也不能这么说,合作组毕竟是帮我们干活的集体,我们承认。
好嘛,这就是干爸和干妈联手帮李学武故意混淆的概念,编织的一笔湖涂账,三家单位能够证明他们不是一个个体经济,因为没有法人嘛,那么就没人能追究到几人的个人责任。
毕竟在建国后的初级阶段我们就是从合作组到合作社这一阶段慢慢过渡来的。
现在李学武要成立的就是这种属于劳动工具比较简单,工作时间相对较短,而工作场所分散或者易变的劳务,没人会为了收废品的较真儿。
搁在普通百姓身上看,那就是一群不求上进的破落户儿,沦落到收废品去了,每天骑着三轮车或者赶着马车、驴车,吆喝着收废品,太丢人了。
没有这些人还不行,谁去争?谁去较真儿?